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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1231 發佈日期 2025-05-12
發佈標題 勞工職業傷病診治&職災保險傷病給付
附加檔案

 

職業傷害係指在執行職務時,受到立即性意外的傷害;而職業病則為執行職務時,因暴露於化學性、物理性、生物性、人因性以及其他因子導致身體產生疾病,須經醫師診斷。如不確定所患傷病是否為工作所致,在申請職業傷病給付前,可先至勞動部認可職業傷病診治醫療機構開設之職業傷病門診,尋求相關諮詢及協助!

➝ 職業傷病診治專責醫院名單及聯絡方式

 

 相關QA 

Q1:職災保險傷病給付的請領資格及給付基準各如何?

請領資格: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害或罹患職業病不能工作,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門診或住院治療中,可自不能工作的第4日起,請領職災保險傷病給付。

給付基準:職災保險傷病給付為自不能工作之第4日起發給至恢復工作之前1日止,前60日部分是按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之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日投保薪資發給,超過60日部分則是按平均日投保薪資之70%發給,合計最長以2年為限。

 

Q2:如何申請職災保險傷病給付?應備哪些文件?

被保險人遭遇職業傷病申請職災給付應檢具申請書件經由投保單位提出申請,請領職災保險傷病給付(照護補助),應檢送下列書件(均應蓋妥印章):

1.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傷病給付(住院治療期間照護補助)申請書及給付(補助)收據。

※被保險人申請傷病給付不能工作期間如係於退保後1年內,或投保單位有歇業、解散、撤銷、廢止、受破產宣告或其他情事,未能為被保險人蓋章提出申請者,被保險人得說明原因自行向勞保局申請。

2.傷病診斷書正本。

※勞工遭遇職業傷病有住院治療且經醫師診斷住院期間需人照護(不包括入住具有加護或隔離性質之病房),一併申請住院照護補助時,診斷書需有入出院日期及住院期間需人照護之記載。

3.相關證明文件[如雇主(業主)及目擊者證明、出勤及請假紀錄、領薪紀錄等]。

4.如為交通事故,首次申請時請一併填具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被保險人上下班(公出)途中發生事故而致傷害陳述書,如有經警察等有關機關處理,可一併附上「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影本。

 

※提醒您:

  • 領取職災保險職業傷病給付、照護補助之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 傷病給付得分次請領,亦得於恢復工作後一次請領,又如需多次住院治療,得分次請領或於最後一次出院後一次請領,惟不論是申請傷病給付或照護補助,務必於5年請領時效內辦理請領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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