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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1214 發佈日期 2025-03-27
發佈標題 114年民族掃墓節及兒童節之出勤及工資給付規定!
附加檔案

 

民族掃墓節、兒童節均為國定假日,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給假並給薪。今(114)年清明節為4月4日(五),與兒童節為同一日,依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第5條規定,兒童節於前一日4月3日(四)放假。該等假日如適逢勞工之例假或休息日,應由勞雇雙方協商擇日補假,雇主如徵得勞工於國定假日(補假日)或休息日出勤工作,應依法給付出勤工資。

 

舉例,勞雇雙方約定週一至週五為工作日、週六為休息日、週日為例假,假設月薪(新臺幣,以下同)36,000元的勞工(以36,000元÷30日÷8小時,推算平日每小時工資額為150元),出勤8小時,於4月3日至6日連假期間,各日得否出勤及其工資給付規定如下:

 

一、4月3日兒童節(四)及4月4日清明節(五)

性質為國定假日,依《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休假日出勤加倍發給工資,試算:150元×8小時=1,200元。

 

二、4月5日(六)

性質為休息日,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2項有關休息日出勤加給之規定計算。試算:150元×2小時×4/3+150元×6小時×5/3=1,900元。

 

三、4月6日(日)

性質為例假,非有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不得使勞工於例假出勤工作。

 

由於各事業單位之營運方式及排班態樣多元,例假或休息日不見得均排定於星期六及星期日,國定假日補假日期亦有所不同,個案上仍有差異,雇主應就各該假別之期日,與勞工明確約定,以利釐清勞工出勤工資之給付標準,減少爭議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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